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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新交通法规2025全文货车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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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新交通法规全文
公安部发布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该项法规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一是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二是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三是调整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以下为新规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处理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教育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纠正、整改的;
(二)为未经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的;
(三)在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
(六)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发布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该项法规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一是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二是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三是调整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以下为新规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处理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教育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纠正、整改的;
(二)为未经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的;
(三)在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
(六)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 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时,不得超车。正确错误
- 行车中,燃油报警灯亮,应及时到附近加油站加油,以免造成车辆乘员滞留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正确错误
- 驾驶人有使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嫌疑的,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车辆。正确错误
-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等行人通过后再通过人行横道。
正确错误
-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指示灯亮,应轻踩一下制动,只要有效可正常行车。
正确错误
- 开启车道偏离报警系统可以在汽车偏离车道时,发出报警提醒驾驶人。正确错误
- 车辆在高速公路匝道上掉头时,应确保后方无来车。正确错误
- 初次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正确错误
-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正确错误
- 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摆放警告标志是为了向其他车辆求助。正确错误
- 如图所示,A车要在前方掉头行驶,可以在此处变换车道,进入左侧车道准备掉头。
正确错误
-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9分。正确错误
- 如图所示,在这种情况下直行车辆应停车等待。
正确错误
- 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正确错误
-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正确错误
- 开启车辆盲区监视系统,可以辅助监测驾驶人视野盲区,并在盲区内出现其他道路使用者时发出警告。正确错误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正确错误
- 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后应及时补办,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正确错误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正确错误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正确错误
-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5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1天。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路口内无网状线的,可停在路口内等候。正确错误
- 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ABS)的机动车紧急制动时,可用力踏制动踏板。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任何情况下都应标明现场位置后,先行撤离现场。正确错误
-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要驾驶机动车起步。正确错误
-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正确错误
-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2分。正确错误
- 这个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行人。
正确错误
- 车辆起步前,驾驶人应对车辆周围交通情况进行观察,确认安全时再开始起步。正确错误
-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正确错误
- 遇后车超车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减速靠右让路,是为了给后车留出超车空间。正确错误
- 如图所示,驾驶机动车遇到这种情形时,应当停车让行。
正确错误
- 自愿降级的驾驶人需要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领驾驶证。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上坡时,在将要到达坡道顶端时要加速并鸣喇叭。正确错误
-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的,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机动车。正确错误
- 仪表显示当前车速是20公里/小时。
正确错误
- 如果无法保证与被超车辆间的安全车距,可加速超越。正确错误
-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正确错误
- 在泥泞路上制动时,车轮易发生侧滑或甩尾,导致交通事故。正确错误
- 如图所示,驾驶机动车经过这种道路时,如果前方没有其他交通参与者,可在道路上随意通行。
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遇到这种桥时首先怎样办?
A、保持匀速通过B、尽快加速通过C、低速缓慢通过D、停车察明水情
- 安全气囊是一种什么装置?A、驾驶人头颈保护系统B、防抱死制动系统C、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D、辅助驾乘人员保护系统
- 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发现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如果条件许可如何行驶?A、保持原状态行驶B、加速行驶C、迅速停车让行D、降速靠右让路
- 超车需从前车左侧超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什么?A、左侧为慢速车道B、我国实行左侧通行原则C、右侧为快速车道D、便于观察,有利于安全
-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财产轻微损失的交通事故后,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A、必须报警,等候警察处理B、开车离开现场C、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然后将车辆移至路边等不妨碍交通的地点D、停在现场保持不动
- 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加速车道后,应尽快将车速提高到每小时多少公里以上?A、30B、40C、50D、60
- 机动车购买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凭什么临时上道路行驶?A、合法来源凭证B、临时行驶车号牌C、借用的机动车号牌D、法人单位证明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会受到什么处罚?A、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B、处两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C、处五百元以下罚款D、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如图所示,此时车辆可以怎么行驶?
A、只能直行B、左转或者直行C、左转或右转D、直行或右转
- 以下哪种情形会被扣留车辆?A、未携带行驶证B、车内装饰过多,影响驾驶人视线C、驾驶人开车打电话D、未安装防撞装置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撤销的),申请人在多长时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A、6个月B、1年C、2年D、3年
- 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证且多长时间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A、5年内B、10年内C、终生D、20年内
- 发动机起动后仪表板上如下图所示指示灯亮表示什么?
A、发动机机油压力过高B、发动机主油道堵塞C、发动机机油压力过低D、发动机曲轴箱漏气
- 如图所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什么?
A、A车负全部责任B、B车负全部责任C、都无责任,后果自行承担D、各负一半责任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能见度在50米以下时,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A、加速驶离高速公路B、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等待C、可以继续行驶,但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D、以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车速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 这样临时停放的蓝色轿车有什么违法行为?
A、距离加油站不到30米B、停车占用非机动车道C、距离路边超过30厘米D、在有禁停标线路段停车
- 这个路面标记是什么标线?
A、禁驶区B、网状线C、中心圈D、导流线
- 行车中遇有前方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帮助时,应怎样做?A、尽量绕道躲避B、立即报警,停车观望C、协助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D、加速通过,不予理睬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涵洞B、水渠C、桥梁D、隧道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靠道路右侧停车B、只准向右转弯C、右侧是下坡路段D、分隔带右侧行驶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距有人看守铁路道口150米B、距无人看守铁路道口150米C、距无人看守铁路道口100米D、距有人看守铁路道口100米
- 驾驶的车辆正在被其他车辆超越时,应怎样做?A、靠道路中心行驶B、加速让路C、继续加速行驶D、减速,靠右侧行驶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多少分?A、9分B、6分C、3分D、12分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非机动车车道B、机动车车道C、电动自行车车道D、非机动车行驶
-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么责任?A、刑事责任B、民事责任C、经济责任D、直接责任
- 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以上责任记录的,不得申请以下哪些准驾车型?A、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B、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C、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D、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下列哪种准驾车型?A、中型客车B、大型客车C、普通三轮摩托车D、重型牵引挂车
-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指示灯亮表示什么?
A、空气内循环B、地板及迎面出风C、空气外循环D、侧面及地板出风
-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多长时间为实习期?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16个月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禁止驶入B、禁止通行C、减速行驶D、限时进入
- 雾天行车时,应及时开启什么灯?A、倒车灯B、近光灯C、远光灯D、雾灯
- 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什么?A、黄灯亮起时应加速通过B、向右转弯时开启右转向灯C、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D、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 下列哪个标志表示禁止挂车、半挂车驶入?
A、如图中D所示B、如图中A所示C、如图中B所示D、如图中C所示
-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几分?A、12分B、9分C、6分D、3分
- 以下哪个仪表表示水温表?
A、如图中A所示B、如图中B所示C、如图中C所示D、如图中D所示
- 驾驶电动汽车,如下图所示指示灯亮表示什么?
A、驱动电机故障B、动力蓄电池故障C、低荷电状态警告D、驱动功率限制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路面低洼B、驼峰桥C、路面不平D、路面高突
- 在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次数分别不得超过多少次?A、3次B、4次C、5次D、6次
-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几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几分?A、2小时,2分B、1小时,1分C、2小时,1分D、1小时,2分
-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哪种行为的,构成交通肇事罪?A、未带驾驶证B、未报警C、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D、未抢救受伤人员
-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的是什么?A、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B、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的C、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D、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 夜间驾驶车辆在道路发生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不应该打开的灯光是什么?
A、危险报警闪光灯B、示廓灯C、后位灯D、远光灯
- 行车中遇儿童时,应怎样做?A、长鸣喇叭催促B、减速慢行,必要时停车避让C、迅速从一侧通过D、加速绕行
- 如图所示,驾驶小型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同方向有3条车道的,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多少公里?
A、80B、90C、100D、110
- 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为C2的,可以驾驶以下哪种车辆?A、车长超过6米的手动挡载客汽车B、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不超过9人的自动挡载客汽车C、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超过9人的自动挡载客汽车D、车长小于6米且核载9人的手动挡载客汽车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提醒车辆驾驶人前方道路沿水库、湖泊、河流B、提醒车辆驾驶人前方有向上的陡坡路段C、提醒车辆驾驶人前方有两个及以上的连续上坡路段D、提醒车辆驾驶人前方有向下的陡坡路段
-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指示灯亮表示什么?
A、充电电流过大B、蓄电池损坏C、电流表故障D、充电电路故障
- 这属于哪一种标志?
A、警告标志B、禁令标志C、指示标志D、指路标志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距无人看守铁路道口50米B、距有人看守铁路道口50米C、距无人看守铁路道口100米D、距有人看守铁路道口100米
- 在这条车道行驶的最高车速是多少?
A、120公里/小时B、110公里/小时C、100公里/小时D、90公里/小时
- 请判断前方小型客车什么地方违反了规定?
A、没开启远光灯B、没有及时让行C、占用内侧车道D、没开启灯光
- 如图所示这个符号的开关控制什么装置?
A、儿童安全锁B、两侧车窗玻璃C、电动车门D、车门锁住开锁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公交专用车道B、多乘员车辆(HOV)专用车道C、靠右侧车道行驶D、有轨电车专用车道
- 在山区冰雪道路上行车,应当采取在_____上安装防滑链等安全防范措施。A、驱动轮B、被动轮C、备胎D、驱动轮和被动轮
-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指示灯亮时表示什么?
A、已开启前照灯远光B、已开启前雾灯C、已开启后雾灯D、已开启前照灯近光
- 这个仪表是何含义?
A、电流表B、压力表C、水温表D、燃油表
- 车辆在雪天临时停车时,应开启什么灯?A、前后雾灯B、倒车灯C、前大灯D、危险报警闪光灯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多少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A、1年B、2年C、3年D、4年
- 白天驾驶机动车超车时,应提前开启什么灯光?A、远光灯B、右转向灯C、左转向灯D、危险报警闪光灯
- 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无争议的轻微交通事故如何处置?A、保护好现场再协商B、不要移动车辆C、疏导其他车辆绕行D、撤离现场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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