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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新交通法规2025全文货车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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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新交通法规全文
公安部发布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该项法规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一是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二是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三是调整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以下为新规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处理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教育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纠正、整改的;
(二)为未经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的;
(三)在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
(六)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发布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该项法规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一是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二是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三是调整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以下为新规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处理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教育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纠正、整改的;
(二)为未经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的;
(三)在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
(六)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 打开位置灯开关,如下图所示指示灯亮起。
正确错误
- 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为C2的,可以驾驶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9人的自动挡载客汽车。正确错误
- 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正确错误
- 小型汽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90日内接受审验。正确错误
-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大修后也不可以上路行驶。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正确错误
- 机动车号牌损毁,机动车所有人要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正确错误
- 如图所示,A车在此处停车是可以的。
正确错误
- 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时,不得超车。正确错误
- 打开右转向灯开关,如图所示指示灯亮起。
正确错误
- 驾驶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正确错误
- 超车时应确认具备充足的横向距离,不可越实线超车。正确错误
- 驾驶车辆进入交叉路口前,应降低行驶速度,注意观察,确认安全。正确错误
- 如图所示,驾驶机动车遇到这种情况,不仅要控制车辆留出会车空间,而且要注意与右侧的儿童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正确错误
- 如图所示,这种情况下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时,为了保证车后车流的通畅,应超越红车进入路口。
正确错误
- 驾驶人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可以在1年内驾驶机动车。正确错误
- 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罚款并吊销驾驶证。正确错误
- 驾驶小型汽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车速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3分。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通过窄路、窄桥时的最高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50公里。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正确错误
- 点火开关在ON位置,车用电器不能使用。
正确错误
- 如图所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车辆无法移动时,应在车辆前方150米处放置警告标志。
正确错误
-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在这种条件的道路上行驶,最高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50公里。
正确错误
- 这个地面标记的含义是预告前方设有交叉路口。
正确错误
-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和黄灯组成。正确错误
-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正确错误
-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指示灯亮,应轻踩一下制动,只要有效可正常行车。
正确错误
- 驾驶人驾驶有达到报废标准嫌疑机动车上路的,交通警察依法予以拘留。正确错误
- 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应该在道路的左侧通行。正确错误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正确错误
- 通过窄路、窄桥时,不得超车。正确错误
-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通过察看行驶速度表来确认车速,以便正确选择行车道。正确错误
- 如图所示,红圈内指示灯亮时,提示右侧车门未关闭。
正确错误
- 开启前照灯远光时仪表板上如图所示指示灯亮起。
正确错误
- 如图所示,驾驶机动车遇到右侧车辆强行变道,应减速慢行,让右前方车辆顺利变道。
正确错误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加速车道上行驶,应尽快将车速提高到60km/h以上。正确错误
- 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不可以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正确错误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禁止校车停车B、禁止校车通行C、校车专用停车位、校车停靠站点D、只允许校车通行
- 夜间在照明不良的路段行驶,应如何使用灯光?A、只开启远光灯B、只开启前照灯C、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D、只开启后位灯
- 在路口遇这种情形怎样通行?
A、鸣喇叭告知让行B、直接加速转弯C、让左方来车先行D、减速缓慢转弯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Y形交叉路口预告B、十字交叉路口预告C、丁字交叉路口预告D、道路分叉处预告
- 3年内有下列哪种行为的人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A、吸烟成瘾B、吸食、注射毒品C、注射胰岛素D、酒醉经历
- 以下哪种情形会被扣留车辆?A、未携带行驶证B、车内装饰过多,影响驾驶人视线C、驾驶人开车打电话D、未安装防撞装置
- 驾驶电动汽车,如下图所示指示灯亮表示什么?
A、驱动功率限制B、电机过热警告C、动力蓄电池故障D、驱动电机故障
-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的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多少元以下罚款?A、五百B、一千C、二千D、三千
- 这个仪表是何含义?
A、百公里油耗表B、速度和里程表C、发动机转速表D、最高时速值表
-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下列哪种准驾车型?A、中型客车B、大型客车C、普通二轮摩托车D、重型牵引挂车
- 牵引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多少?A、20公里/小时B、30公里/小时C、40公里/小时D、50公里/小时
- 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无争议的轻微交通事故如何处置?A、保护好现场再协商B、不要移动车辆C、疏导其他车辆绕行D、撤离现场自行协商
-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指示灯亮表示什么?
A、右转向指示灯闪烁B、危险报警闪光灯闪烁C、左转向指示灯闪烁D、车前后位置灯闪烁
- 驾驶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怎么办?A、依次停在路口外等候B、可借对向车道通过C、从前车两侧穿插通过D、进入路口内等候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提醒车辆驾驶人前方道路沿水库、湖泊、河流B、提醒车辆驾驶人前方有向上的陡坡路段C、提醒车辆驾驶人前方有向下的陡坡路段D、提醒车辆驾驶人前方有两个及以上的连续上坡路段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几分?A、12分B、9分C、6分D、3分
- 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会受到的处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什么?A、处一千元以下罚款B、相应学习记录无效C、暂扣机动车驾驶证D、重新参加审验学习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直行和向右转弯B、直行和向左转弯C、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D、只准向右和向左转弯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有哪种情形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车辆?A、未携带身份证B、未携带行驶证C、未放置城市环保标志D、未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故障必须停车检查时,可以在什么地方停车?A、应急车道内B、出口匝道上C、最左侧车道D、进口匝道上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减速拍照区B、道路流量监测C、全路段抓拍D、交通监控设备
-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A、在行车道停车B、一次变更两条车道C、错过出口后继续行驶,从下一出口驶出D、遇前车行驶缓慢使用应急车道通行
- 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哪种违法行为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A、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B、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C、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D、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
- 驾驶电动汽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什么?A、充电时不应在车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B、出行前,应确认剩余电量C、车辆上应配备普通灭火器D、电量不足时要及时充电
-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多少分?A、1分B、3分C、6分D、12分
- 图中变更车道时,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
A、在实线区内变道B、在虚线区按导向箭头指示变道C、在路口停止线前变道D、借用人行横道变道
- 驾驶电动汽车,如下图所示指示灯亮表示什么?
A、驱动电机故障B、系统故障C、低荷电状态警告D、动力蓄电池故障
-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几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几分?A、2小时,2分B、1小时,1分C、2小时,1分D、1小时,2分
- 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组织作弊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受到什么处罚?A、处管制,并处罚金B、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D、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驾驶机动车发生以下交通事故,哪种情况适用自行协商解决?A、对方饮酒的B、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C、未造成人身伤亡,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D、造成人身伤亡的
- 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怎样行驶?A、减速慢行B、加速通过C、大型车先行D、左侧车辆先行
- 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的,可以驾驶下列哪种车辆?A、低速载货汽车B、中型客车C、三轮摩托车D、轮式自行机械车
- 车辆驶入双向行驶隧道前,应开启什么灯?A、危险报警闪光灯B、远光灯C、雾灯D、示廓灯或近光灯
- 驾驶电动汽车,如下图所示指示灯亮表示什么?
A、驱动电机故障B、动力蓄电池故障C、低荷电状态警告D、驱动功率限制
- 图中哪个报警灯亮,提示充电电路异常或故障?
A、如图中A所示B、如图中B所示C、如图中C所示D、如图中D所示
- 遇前方路段车道减少,车辆行驶缓慢,为保证安全有序应该怎样做?A、穿插到前方排队车辆中通过B、依次交替通行C、从前车左右超越D、借对向车道通过
-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多长时间为实习期?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16个月
- 如图所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铁路道口时,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
A、在铁路道口倒车B、在铁路道口掉头C、无需观察,加速通过D、停车等待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高速公路ETC车道B、高速公路缴费车道C、高速公路检查车道D、高速公路领卡车道
- 行车中遇交通事故受伤者需要抢救时,应怎样做?A、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抢救或拨打急救电话B、尽量避开,少惹麻烦C、绕过现场行驶D、借故避开现场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右侧通行B、左侧通行C、向右行驶D、环岛行驶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地点和距离预告B、十字交叉路口预告C、分道信息预告D、道路分岔处预告
- 这一组交通警察手势是什么信号?
A、左转弯待转信号B、左转弯信号C、减速慢行信号D、右转弯信号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A、合理调整行车速度B、学习驾驶机动车C、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D、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
- 行车中水温报警灯亮,下列可能是其原因的是?A、缺少润滑油B、指示灯损坏C、缺少冷却液D、冷却液过多
-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会受到下列哪种处罚?A、处15日以下拘留B、吊销机动车驾驶证C、处2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D、追究刑事责任
- 下列哪个交通标志,表示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
A、如图中D所示B、如图中B所示C、如图中A所示D、如图中C所示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B、高速公路避让处所C、高速公路停车区D、高速公路客车站
- 对驾驶过程中接打手机的看法正确的是什么?A、开车过程中不主动打电话,但有重要电话打进来是可以边开车边接听手持电话的B、根据驾龄和驾车技术,经验丰富的驾驶人可以在驾驶过程中接打手持电话C、在车流量不大的道路上驾驶时,短时接听手持电话是可以的D、开车需要接打电话时,应该先找到安全的地方停车再操作
-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记几分?A、9分B、3分C、12分D、6分
- 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为C2的,可以驾驶以下哪种车辆?A、车长超过6米的手动挡载客汽车B、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不超过9人的自动挡载客汽车C、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超过9人的自动挡载客汽车D、车长小于6米且核载9人的手动挡载客汽车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会受到什么处罚?A、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B、处两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C、处五百元以下罚款D、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指示灯亮表示什么?
A、空气内循环B、空气外循环C、迎面吹风D、风窗玻璃除霜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一次记几分?A、6分B、3分C、9分D、12分
- 行车中需要借道绕过前方障碍物,但对向来车已接近障碍物时,应怎样做?A、降低速度或停车,让对向来车优先通行B、加速提前抢过C、鸣喇叭示意对向车辆让道D、迅速占用车道,迫使对向来车停车让道
- 以下哪个指示灯亮时,表示发动机机油压力过低?
A、如图中A所示B、如图中B所示C、如图中C所示D、如图中D所示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能见度在50米以下时,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A、加速驶离高速公路B、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等待C、可以继续行驶,但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D、以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车速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 驾驶机动车跨越双实线行驶属于什么行为?A、违章行为B、违法行为C、过失行为D、违规行为
- 这一组交通警察手势是什么信号?
A、直行信号B、转弯信号C、停止信号D、靠边停车信号
- 在多少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A、三B、二C、一D、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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