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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新交通法规2025全文货车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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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新交通法规全文
公安部发布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该项法规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一是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二是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三是调整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以下为新规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处理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教育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纠正、整改的;
(二)为未经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的;
(三)在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
(六)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发布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该项法规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一是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二是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三是调整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以下为新规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处理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效率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效率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教育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纠正、整改的;
(二)为未经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的;
(三)在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
(六)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 被超车时,在条件许可下,要减速靠右让行。正确错误
- 如图所示,遇前方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时,可以超车。
正确错误
- 不要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和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正确错误
-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正确错误
- 超车时,如果无法保证与被超车辆的安全间距,应主动放弃超车。正确错误
- 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加速从银灰色车前变更车道。
正确错误
-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不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正确错误
- 开启自适应巡航控制系统时,可辅助车辆与前车保持适当距离。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在地下车库寻找停车位时,应注意观察行人的动态,遇行人横穿车道时及时减速,停车避让。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应立即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要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正确错误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正确错误
- 雨天路面湿滑,车辆制动距离增大,行车中尽量使用紧急制动减速。正确错误
- 灯光开关旋转到这个位置时,全车灯光点亮。
正确错误
- 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若遇电池出现异味、异响时,应立即停止充电。正确错误
- 按下这个开关,后风窗玻璃除霜器开始工作。
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不能进入红色叉形灯或者红色箭头灯亮的车道。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一次记1分。正确错误
- 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正确错误
- 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ABS)的机动车制动时,制动距离会大大缩短,因此不必保持安全车距。正确错误
- 图中小型汽车的停车地点是正确的。
正确错误
- 如图所示,驾驶机动车允许在该路段通行。
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一次记3分。正确错误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正确错误
- 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后应及时补办,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正确错误
- 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该次考试不合格。正确错误
- 如图所示,黄色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驶是违法行为,会被记6分。
正确错误
- 初次驾驶新能源汽车时,为避免因加速影响过快可能导致的眩晕,驾驶人不宜高速行驶、急加速、急减速。正确错误
- 将转向灯开关向下拉,右转向灯亮。
正确错误
- 在道路上跟车行驶时,跟车距离不是主要的,只须保持与前车相等的速度,即可防止发生追尾事故。正确错误
-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事故,必须等待交通警察处理。正确错误
- 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驾驶人不得通过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正确错误
- 如图所示,可以从这个位置直接驶入高速公路行车道。
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在路口遇到这种信号灯可以左转或右转。
正确错误
-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指示灯亮时,防抱死制动系统处于打开状态。
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违章行为。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正确错误
-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20年。正确错误
- 对有使用伪造或变造检验合格标志嫌疑的车辆,交通警察只进行罚款处罚。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上通行,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正确错误
-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车辆难以移动时,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A、所有乘员在车内等待救援B、在车上长时间鸣喇叭警示C、在车辆后方50米以内设置警告标志D、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 准驾车型为C1驾照,除了可以驾驶小型汽车,还可以驾驶下列哪种车型?A、C2小型自动挡汽车B、C3低速载货汽车C、C4三轮汽车D、以上都可以
- 关于机动车灯光的使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什么?A、夜间驾驶机动车在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必须使用远光灯B、夜间驾驶机动车在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可以不使用灯光C、机动车灯光一个重要的作用是提示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D、机动车灯光的作用仅仅是为了在夜间照明
-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的是什么?A、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B、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C、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D、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倒车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到能见度低于50米的气象条件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还应怎么做?A、进入应急车道行驶B、尽快驶离高速公路C、在路肩低速行驶D、尽快在路边停车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此路不通B、T型路口C、分流路口D、减速通行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距无人看守铁路道口50米B、距有人看守铁路道口50米C、距无人看守铁路道口100米D、距有人看守铁路道口100米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高速公路ETC车道B、高速公路缴费车道C、高速公路检查车道D、高速公路领卡车道
- 看到路边有一个黄灯闪烁时,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A、只要没有行人横过就可以加速通过B、提前减速观察确认是否能安全通过C、鸣喇叭告知两边的行人和非机动车D、如果来不及减速就直接按常速通过
-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多长时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A、每3年B、每2年C、每1年D、每6个月
- 如图所示,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上通行,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
A、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B、非机动车在道路左侧通行C、行人在道路中间通行D、非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 如图,请判断前方小型客车在提示什么?
A、准备向左转弯B、前方有障碍物C、准备向左变道D、超越前方车辆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记多少分?A、9分B、6分C、3分D、1分
- 这个标志是什么?
A、行人B、人行天桥C、注意残疾人D、应急避难设施
- 驾驶机动车通过急弯路时,最高速度不能超过多少?A、20公里/小时B、30公里/小时C、40公里/小时D、50公里/小时
- 驾驶电动汽车,如下图所示指示灯亮表示什么?
A、动力蓄电池故障B、低荷电状态警告C、正在充电D、充电系统故障
- 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是多久?A、1年B、2年C、3年D、4年
-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指示灯亮表示什么?
A、车前后位置灯亮起B、右转向指示灯闪烁C、左转向指示灯闪烁D、车前后示宽灯亮起
- 路中心黄色虚实线是何含义?
A、实线一侧禁止越线B、虚线一侧禁止越线C、实线一侧允许越线D、两侧均可越线行驶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连续上坡B、上陡坡C、下陡坡D、连续下坡
- 行车中下列哪个灯亮,提示驾驶人车辆制动系统出现异常?
A、如图中A所示B、如图中B所示C、如图中C所示D、如图中D所示
-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驾驶人应该怎么办?A、就地停车排除故障B、开启近光灯或雾灯C、将车停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D、将车停在道路中间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将多少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A、五年B、十年C、二十年D、终生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禁止小型车行驶B、机动车行驶C、只准小型车行驶D、不准小型车通行
-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指示灯亮表示什么?
A、充电电流过大B、蓄电池损坏C、电流表故障D、充电电路故障
-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指示灯亮时表示什么?
A、已开启前照灯近光B、已开启前雾灯C、已开启前照灯远光D、已开启后雾灯
- 超车需从前车左侧超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什么?A、左侧为慢速车道B、我国实行左侧通行原则C、右侧为快速车道D、便于观察,有利于安全
- 车辆因故障等原因需要被牵引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什么?
A、前后车均应打开报警灯B、所有车辆都应让行C、两车尽量快速行驶D、不受交通信号限制
-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明确双方无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置?A、保护好现场再协商B、不要移动车辆C、疏导其他车辆绕行D、撤离现场自行协商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下列哪种制度?A、违法登记制度B、奖励里程制度C、累积记分制度D、强制报废制度
- 如图所示,A车货物掉落,导致B车与掉落货物发生碰撞,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什么?
A、B车自负责任B、A车负全部责任C、各负一半责任D、偶然事件,不可避免
-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这个符号表示什么?
A、一侧车门开启B、行李舱开启C、发动机舱开启D、燃油箱盖开启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一次记多少分?A、9分B、6分C、3分D、1分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一次记多少分?A、1分B、3分C、6分D、不记分
-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一次记几分?A、3分B、9分C、6分D、1分
- 驾驶机动车在路口遇到这种情况如何行驶?
A、可以向右转弯B、靠右侧直行C、遵守交通信号灯D、停车等待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左侧通行B、右侧通行C、两侧通行D、不准通行
- 这是什么交通标志?
A、两侧变窄B、右侧变窄C、左侧变窄D、桥面变窄
- 图中哪个报警灯亮,提示充电电路异常或故障?
A、如图中A所示B、如图中B所示C、如图中C所示D、如图中D所示
- 驾驶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最高速度不能超过多少?A、15公里/小时B、20公里/小时C、30公里/小时D、40公里/小时
- 红色圆圈内标线含义是什么?
A、临时停靠站B、港湾式停靠站C、应急停车带D、公交车停靠站
- 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受到哪种处理?A、撤销驾驶许可B、收缴驾驶证C、强制恢复车况D、吊销驾驶证
- 这是什么交通标志?
A、两侧变窄B、右侧变窄C、左侧变窄D、桥面变窄
- 图中驾驶人的这种违法行为会被记多少分?
A、记1分B、记3分C、记6分D、记12分
- 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可能会受到什么刑罚?A、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B、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C、处5年以上徒刑D、处7年以上徒刑
- 请判断前方小型客车什么地方违反了规定?
A、没开启远光灯B、没有及时让行C、占用内侧车道D、没开启灯光
- 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予以收缴,以下说法错误的是什么?A、驾驶报废车影响驾驶人行车安全B、报废车机械老化、容易发生交通事故C、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需要强制报废D、不美观,影响城市形象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时由什么车拖曳或牵引?A、过路车B、大客车C、同行车D、清障车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左侧通行B、不准通行C、两侧通行D、右侧通行
- 这个导向箭头是何含义?
A、指示前方右转弯B、指示前方掉头C、指示前方直行D、指示向左变道
- 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受到哪种处理?A、撤销驾驶许可B、收缴驾驶证C、强制恢复车况D、吊销驾驶证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分向车道B、右转车道C、掉头车道D、左转车道
-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应当鸣喇叭B、禁止鸣喇叭C、禁止鸣高音喇叭D、禁止鸣低音喇叭
- 遇前方路段车道减少,车辆行驶缓慢,为保证安全有序应该怎样做?A、穿插到前方排队车辆中通过B、依次交替通行C、从前车左右超越D、借对向车道通过
- 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怎样行驶?A、减速慢行B、加速通过C、大型车先行D、左侧车辆先行
- 驾驶人有下列哪种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A、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B、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C、违反禁令标志指示D、拨打、接听手机的
- 以下属于依法扣留车辆情形的是什么?A、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B、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C、在高速公路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D、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这样临时停放的蓝色轿车有什么违法行为?
A、距离加油站不到30米B、停车占用非机动车道C、距离路边超过30厘米D、在有禁停标线路段停车
- 行驶至这种上坡路段时,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
A、换低挡位,踏加速踏板B、换低挡位,松开加速踏板C、换高挡位,踏加速踏板D、换高挡位,松开加速踏板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几分?A、12分B、9分C、6分D、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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